发布日期:2008-03-06 浏览次数:
为了切实加强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决定,设置四个专门委员会:提案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三胞联谊委员会、科教文史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政协、山东省政协的有关决议和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宴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市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产生。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10—20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个别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建,其组成人选由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专门委员会评论会议提出建议,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专业小组进行活动,小组组长由各专门委员会协商确定,报主席会议备案。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某个专业小组或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身体适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威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各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秘书、组织、联络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日常业务工作由主任、副主任领导,其他工作纳入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工作简则,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