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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0-07-05 浏览次数:

2010630威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第一届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威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全称为:Weihai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为:WHITCPP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政协威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由威海市政协委员、政协工作者、民主党派成员,统一战线和政协理论研究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政协理论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学术研讨、专题调研、考察交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等多种活动方式,努力探讨政协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积极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协理论与实践及其活动规律的研究,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政协威海市委员会,登记机关为威海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威海市新威路1号五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宣传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方针、政策;

(二)编制全市政协理论的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组织并推动全市政协系统和有关方面力量开展政协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探讨,总结交流地方政协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组织建立和推动扩大全市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五)编辑出版有关学术研究刊物和资料;

(六)反映政协理论研究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七)加强同市内外政协、政协理论研究会及有关理论研究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交流理论研究的信息与成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赞成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

(五)热心政协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有关单位提名推荐,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申报研究成果奖;

(五)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学习宣传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提交研究成果;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会议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单位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相关领导同志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增补和罢免理事;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七)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68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有关副会长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是本会的行政事务负责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对外各项事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交理事会议审议;

(六)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挂靠在政协威海市委员会研究室,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为本会荣誉职务,本会的重要学术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邀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出席,发挥其咨询、指导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威海市政协行政拨款和资助;

(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赞助与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活动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捐款、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威海市政协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并报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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