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摘编

进一步发挥公权力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文章来源:部门网站
发布日期:2013-01-14 09:07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政协委员杨美琴

  建立和谐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推动下,我市首创并持续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省总、全总先后在威海召开现场会推广我市的经验。目前全市18000 多家企业中,已建立工会的6000家左右,有2600家被评为一星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但我们也看到,目前在多数小微型企业中,劳资关系还是依靠劳方与资方自主调节,难以形成合理的劳资关系模式。劳资纠纷处置不当,不仅影响企业发展,还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激化点。如去年12月4日在广东汕头一内衣厂,就是因500元工资纠纷而引燃了一场14死1伤的惨痛大火,令人触目惊心。从我市情况看,去年前三季度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84起,涉及人数2601人,涉案金额4658万元。劳动争议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争议案件集中于私营及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小微型私营企业占到71.7%,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占22.6%,两者合计94.3%;二是争议案件集中化明显,立案数列前三位的是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险待遇争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6%、26%、22%;三是群体案件居高不下,去年前三季度共受理集体争议案件26起,涉案劳动者872人,争议调解难度明显增大。

  我们认为,解决好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劳资关系问题,既要有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同时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权力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指导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一是规范和引导各类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前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多是外来务工人员,认为签了合同会限制其自由。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督查,重点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二是强化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指导。建议职能部门规范指导各类企业积极履行经济道德和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各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对有些企业订立不合理的劳动制度、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予以查处,促其纠正。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还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导致在处理劳务派遣用工纠纷中时常有“扯皮”现象。建议完善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一是强化和落实工资集体协商的刚性规定。制定引导政策和配套措施,通过设立必要的强制性条款,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刚性要求。如:达到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协商要求的,都应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工资的,增减幅度必须经过集体协商。二是强化上级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目前部分小微企业由于工会或职代会不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开展不力。建议实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方式,把协商层级上提,由上一级工会代表小微企业职工向企业发要约并开展协商,以破解工资协商过程中存在的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

  三、巩固工作基础,努力将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

  一是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机构建设。目前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力量比较薄弱,全市有8个劳动监察执法单位、专职监察员69名,专职监察员与职工的比例达到1:16000,比人社部规定的1:8000高出一倍。全市有劳动仲裁机构8个、专兼职仲裁员41名,都是身兼数职、疲于应付,执法车辆等条件也亟待改进。全市还有基层仲裁调解组织1154个,专兼职调解员2538名,由于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有效业务培训。建议政府及主管部门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研究和落实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机构的编制与经费等事项。二是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形成“先预防、重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模式。一方面,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搞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加强行业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排查隐患、提前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完善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及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没有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因而企业在仲裁处理过程中调解的积极性不高。若能配合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和司法部门的强制措施,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解的积极性。四是做实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降低用工和就业风险。建议依托现有社会保障系统,建立健全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对企业用工和个人就业信息进行收集和披露。所收集的信息应能反映劳方工作行为或资方用工行为的轨迹,并重点关注一些异常情况。例如,资方用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劳方是否经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频繁跳槽、“碰瓷”等现象。以利于有需求的企业或劳动者公开查询信息,降低用工和就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