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政策机制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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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王莹 威海是我国最早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至今已有50多年。我市创造性实行了“三为主”工作方法,群众婚育观念明显转变,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显著提高,成为全国计划生育的一面旗帜。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家庭小型化、空巢化趋势日渐明显,特别是“421”模式(4位老人、2位父母、1个小孩)家庭的形成,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度增大。目前我市独生子女家庭近60万户,占总户数的65%左右。早期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已陆续进入老龄。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政策机制,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情况是:对农村年满60周岁、且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的居民,每人每月领取80元奖励扶助金。全市有7.53万名农村居民符合条件并全部享受到此项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生育独生子女的退休人员,每月加发5%的退休金,这项政策全面落实。对企业中生育独生子女的退休人员,实行由企业按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奖励。目前全市有近2万人享受到此项政策。此外,还有针对特殊情况的扶助政策,如对女方满49周岁的城乡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死亡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补贴135元;子女伤残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补贴110元。目前有3129人符合情况并享受此项政策。 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政策虽已涵盖了大多数计生家庭,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政策不完善、落实不到位、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比如,城镇失业、无业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尚没有养老补助政策,成为政策的一块“短板”;企业生育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30%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政策,有近50%的企业没有兑现;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老年人,虽然有特别扶助政策,但保障力度比较小,政策的特殊性不明显。此外,政府相关部门的养老政策和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统计体系尚未建立,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以适应制订政策需要。 我们认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是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的家庭。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实施优先优惠政策是应当的。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政策机制,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政策研究,推动工作落实。一是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纳入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之中作重点考虑,建立由发改、财政、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规划目标的实施。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督促检查,不断扩大政策落实面。二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科学、系统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统计,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家庭档案,定期对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三是加强对计生家庭养老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实行优惠政策。一是建议将城镇失业、无业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纳入各级政府统筹解决,实现计生家庭养老政策的全覆盖。二是实行城乡一体、标准统一的计生家庭养老政策,将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逐步过渡到统一的政策。三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四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入住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五是出台针对计生家庭的高龄老人、生活自理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和细则,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力度,为这部分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等综合服务。 第三,体现对失独老人的特殊照顾,对其养老救助给予倾斜。一是建议我市设立一定规模的“特殊关怀基金”,由财政、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运作,专款用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养老救助。二是根据实际需要和能力,逐步提高失独老人的补贴标准,在农村按人头分配集体福利、落实惠农政策和各类经济补偿时,对失独老人按照特殊参数进行计算。三是对独生子女伤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居家养老的,享受半护理或全护理补贴;选择进入养老机构的,按属地原则优先安排,给予补贴。四是对失独老人优先提供大病医疗救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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