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7-31 浏览次数:
(2013年7月31日政协威海市委员会第十二届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推进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员履职。委员履职的主要方式包括:出席市政协召开的会议,提交提案和议政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评议和界别等活动。
第二条 委员学习。委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加强自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把握大局、服务大局、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委员出席政协会议。委员、常委应按时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本人应在会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会议秘书处请假,经秘书长批准后有效。全会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时,需向委员小组召集人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应提前向会议秘书处请假,经秘书长批准后有效。不能出席其他会议时,应提前向会议承办机构请假。
常委出席常委会议、委员出席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参加时间不足2/3者,视为缺席本次会议。常委届内累计缺席常委会议7次,委员届内累计缺席全体会议3次,应劝其辞去常委或委员职务。常委、委员因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受组织委派赴国外学习、工作,不能出席政协会议的,请假后不计缺席次数。
第四条 委员提交议政发言。议政发言是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重要履职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期间,委员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提交会议书面发言。
第五条 委员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委员应按照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的规定,密切与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的联系,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主动撰写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委员参加调研、视察、考察、评议活动。调研、视察、考察和评议是政协组织委员深入基层、了解民意、研究问题、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和评议活动。
第七条 委员参加界别活动。界别是政协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是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组织形式。委员应积极参加所在界别的各项活动,并以提案、发言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
第八条 委员撰写文史资料。委员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认真撰写“三亲”(亲历、亲见、亲闻)资料。
第九条 委员履职考核。为促进委员履职,市政协确定常年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年提交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并实行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对委员出席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和议政发言、反映社情民意,参加调研、视察、界别等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第十条 树立委员良好形象。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认真执行市政协各项决定,自觉履行委员职责。正确处理履行政协职责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切实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和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践行履职为民理念,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依法维护和保障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若因此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市政协将会商有关方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维权,切实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 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职搞好服务。科学、高效地组织好市政协各类会议和活动。举行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其他会议或活动,要提前发出通知,以便委员能事先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市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和各专委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委员的联系,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市政协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