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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城区无障碍设施建设 切实做到管理使用无障碍

文章来源:部门网站
发布日期:2015-07-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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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概念最早是1974年联合国组织提出的设计主张。无障碍设计强调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都必须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需求,配备能够应答、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城市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
  1989年和2001年,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先后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政策法规,并且将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自2002年10月份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后,我省济南、青岛、东营、烟台、临沂等城市,完成了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我市虽未列入首批无障碍城市的创建,但市区无障碍设施也日益完善。主要有以下特点:在建设方面。我市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威海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自2012年9月1日起,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在管理方面。由市园林局进行维护建设。市区部分主干道、大型商场、公园和银行,大都建有无障碍通道,主干道两边的盲道配套齐全。商场入口处都有无障碍通道,坡度平缓,还有防滑措施,便于轮椅进出商场。商场内有两部上下扶梯,同时配有两部无障碍电梯,便于残疾人上下楼。商场各个入口处,都有无障碍通道标识。对于老的建筑物也进行了无障碍设施改造。目前,全市30条主干道、次干道80条中的60条、支路115条中57部铺设盲道板,共计391公里,121584平方米;303省道部分路段已铺设盲道板,面积2320平方米。全区九个公园、四块绿地上,共建有无障碍公厕26个,无障碍通道35个,助残升降平台4个,无障碍盲道241米。城市主要道路路口坡化1176处。设置无障碍人行过街天桥1座。在长途客运站、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低位服务台18个、无障碍停车位92个、低位电话26部,设置无障碍标志42个。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划》施行了十多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规范标准》,我市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仍有差距。具体表现为:
  一是监管制度缺失。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我市已在当年9月1日起纳入了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建设无障碍环境主体为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对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的施工、验收的监督等诸多方面,责任主体明确,不是没有《规范》的标准,但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体系,存在职能部门对《规范》执行可以,不执行也可以的现象。
  二是无障碍环境公众意识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部分残疾人不了解何为“无障碍”。有的业主和施工人员认为无障碍只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可有可无,犯不着大动干戈兴建、浪费人力财力,甚至有些开发商至今仍忽视无障碍的设计和建设。无障碍意识的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
  三是维护和管理跟不上。具体实施《规范》中,由于存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无制约等因素,因此出现了不规范建设情况,如有的小区入楼口无坡道或坡道过陡,大于坡道建设1:8的最低标准,在一些旧楼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更多,有的坡道过窄,轮椅过不去,有的根本没有改造;医院和大型商场的电梯无盲文标志,市中心主要道路上无语音提示牌;在很多的公共停车场无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城市主要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标识不全,即便有标识,也不够规范、醒目;无障碍设施存在占用损坏现象。这些都影响了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进程。
  三、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无障碍环境意识。我市有16.8万残疾人和52万老年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中采取方便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妇女、儿童的措施,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基本条件,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增强无障碍环境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增强爱护无障碍设施的全民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使广大市民了解无障碍知识,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形成全社会关心残疾人、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是认真执行《规范》和《补充规定》,切实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城市规划。今后一段时期,威海仍处于建设高峰期,应及时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规划,避免因大量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改造而造成巨大浪费。对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和《关于贯彻实施若干补充规定》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特别是公共设施,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道)等都应普遍建无障碍设施。对过去已建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都应按照《规范》和《补充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同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行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审查制度,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应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在组织审查相关设计文件时,应将是否有无障碍设施列入为审查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建设竣工申请验收时,对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整改。在有关审计立项及设计、竣工验收时,可以考虑请当地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参与协助把关。
  四是完善建设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概算。对过去已建工程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除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外,还需动员社会力量予以资助,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门前三包”的原则,承担部分经费。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由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残联、老龄委统一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识。建委、城管、公安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维护管理,依法保护无障碍设施不受损坏,禁止在无障碍设施处堆物、停车或设置其他障碍,及时对损坏设施进行维修,确保其发挥应有的效益。
  (张春华  市残联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