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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视察考察调研组织协调工作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8-25 浏览次数:

  

威政协办发〔2015〕16号

威海市政协办公室关于规范视察考察调研组织协调工作的办法(试行)

(2015年8月19日政协第十二届威海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协视察、考察、调研组织协调工作,根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和中共威海市委、市政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指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委员活动工作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委室)在市内外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每年年底,各委室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委室及所联系的委员界别活动组的下一年度视察、考察、调研题目,由办公室秘书科汇总,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列入新年度市政协工作要点。
  第四条  各委室根据市政协工作要点,提出本年度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活动的时间、地点、目标要求、责任人等具体安排意见。经办公室秘书科汇总后,形成市政协年度视察、考察、调研计划安排和任务分解与责任落实明细表,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后,报相关副主席和主席确定。
  第五条  各委室根据秘书长会议审议、分管副主席和主席确定的年度视察、考察、调研计划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需要调整和临时增加的视察、考察、调研活动,要按程序报秘书长和分管副主席审定。每次组织视察、考察、调研活动,应制定专题方案,一般至少于实施前五个工作日,报秘书长统筹和协调。
  第六条  鼓励视察、考察、调研、协商活动一体化运作。各委室围绕年度重点协商议题,按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提出的指导意见,分步骤展开视察、考察、调研和协商活动。
  第七条  可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与有关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联合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或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等参加。
  第八条  控制视察活动规模,重点视察参加人员不超过40人,专委会视察不超过30人,界别视察不超过20人。
  第九条  全年赴市内同一个区市的视察、调研活动一般不超过4次,同一个月份内不超过2次,两个团组应至少间隔一周以上。
  第十条  各委室组织的赴市外考察学习活动每年不超过2次,一般情况下,每次不超过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间不超过10天,每个组团不超过10人。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报主席审定。
  第十一条  赴市外考察学习,在地点、时间安排上不应过于集中。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年安排不超过3次,同一个月份一般只安排一个团组前往。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访与任务无关的地区,尽可能缩短在外逗留的时间。一律不准借外出视察、考察、调研等名义参观名胜古迹和景点,不准要求或接受接待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安排的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准发送或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调研活动要坚持轻车简从、注重节约,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安排迎送仪式,不张帖悬挂各类欢迎标语横幅,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十四条  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期间,食宿、交通、经费等事项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市政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视察、考察、调研活动结束后要报送相关报告等,也可以转化为建议案、提案、信息专报、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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