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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威海市政协党组议事规则
(2016年1月5日中共威海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
中共威海市政协党组(以下简称市政协党组)是中共威海市委的派出机构,在政协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为切实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政协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共威海市委工作部署在市政协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议事规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重要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讲政治、顾大局,讲纪律、守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全党、全国和全省、全市工作大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威海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坚持实事求是。立足全市工作大局和政协工作实际,坚持讲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更加主动自觉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与全市政协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加有为的观念,加强对全市政协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党组自身建设和市政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成员要在市政协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五)遵守法规法纪和组织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坚持贯彻执行党组形成的决议,自觉维护党组权威。
第二条 议事内容
(一)研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威海市委、山东省政协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报请中共威海市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等。
(四)审查以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名义分别向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议案。
(五)研究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推荐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机关处级干部人选。
(六)研究向中共威海市委提出市政协机构设置、调整以及机关处级干部任用、交流、调动、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七)研究市政协党组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制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八)研究市政协机关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应由市政协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如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中共威海市委可以派员列席市政协党组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讨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议题,讨论其他议题时应当回避。
(五)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书面材料。
(七)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党组成员个人意见应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八)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九)党组会议讨论的机密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组会议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十)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通报未出席会议人员。
第四条 会议纪要及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党组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安排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准确、全面,讨论重大事项时要如实记录每一位党组成员的意见和会议的决定。
(二)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印制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范围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会议决定。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和分管党组成员要求,抓好落实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及时请示。落实情况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与会人员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此规则经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