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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

威海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4月15日市政协十二届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增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实效性,根据《市政协关于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威海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是指市政协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点项目落实情况,组织各界别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开展的各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二条  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客观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旨在促进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推进工作、积极作为,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点项目加快落实,为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由市政协各委室根据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分别牵头,作为监督承办单位(以下称“监督承办单位”),在分管主席带领下,组织有关界别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围绕监督主题,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第四条  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主要采取协商议政监督、提案办理监督、视察调研监督3种形式。可视情综合运用听取部门通报、委员视察调研、协商座谈、测评投票、意见反馈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五条  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活动一般与市政协有关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和常委会专题议政及重点视察调研活动结合开展。即在完成既有工作任务过程中 ,增加民主测评环节,取得民主监督结果,强化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章  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市政协办公室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根据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计划安排情况,起草市政协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计划(讨论稿),提交秘书长会议研究修改后,报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审议。

    第七条  市政协办公室根据秘书长会议和主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对计划(讨论稿)进行修改后,通过发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对市政协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计划(讨论稿)的意见。并在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市政协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计划(草案)。

    第八条  市政协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计划(草案)依次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一般由年度首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也可视情由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市政协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计划以市政协委员会文件印发执行。同时,通过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市政协宣传平台公开发布。

                  第三章  专项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  市政协监督承办单位根据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计划安排,至少在监督活动前10个工作日拟定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工作测评票(参考票样见附件),报请秘书长、分管主席审定,并交办公室存处。工作方案中,出席活动的领导和人员,参照《市政协协商工作规程》和市政协办公室关于《规范考察视察调研组织协调工作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每次活动委员参加人数应在20名以上,可酌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监督承办单位于监督活动前7个工作日,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和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于活动前2个工作日发放书面通知并将有关材料发至与会人员手中。

    第十二条  监督承办单位在组织有关协商议政会议、提案办理会议、视察调研活动中,均增加民主测评环节,发放民主测评票,由参加活动的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并及时汇总民主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监督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首次监督活动结束后,继续组织委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部门工作汇报、座谈交流、视察调研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进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办理落实政协协商建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民主测评意见实行等级评价,分“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每次监督活动结束后,监督承办单位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督情况,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情况报告,经分管主席审定后,交市政协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报市委或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专项民主监督成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各监督承办单位应综合本年度开展的多次专项民主监督活动情况,分别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撰写监督承办单位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经市政协分管主席审定后,依次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和第四季度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政协第四季度常委会议听取各监督承办单位关于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常委审议讨论,研究形成对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市政协常委会议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形成市政协年度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总结报告,对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等级评价。总结报告以市政协党组文件报市委并送市考核委,作为考评指标纳入全市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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