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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威海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2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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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6816日市政协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201944日市政协十三届十四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和政协威海市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政协履职中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全新局面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遵循的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着力提高能力素质、保持良好形象,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界别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积极履职尽责,珍惜自身荣誉,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六)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善交朋友、广交朋友、深交朋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更好团结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共同奋斗。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以及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实施,以及国家、省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参加政协会议。委员或常务委员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种协商会议、界别活动组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建言献策。

第九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或提案办理座谈会。

第十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三条  由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邀监督员、监察员、督导员等或应邀参加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根据统一安排,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市政协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努力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规范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政协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界别履职等经常性工作。深入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进一步完善市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履职服务平台,丰富履职方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委员对协商活动和视察考察调研选题意见,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各种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由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牵头、市政协各委室和各区市政协分工配合的委员联络工作机制,完善相关联络制度,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帮助委员解决履职工作中的困难。做好委员来信来访工作。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委员应及时向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提供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变化情况,确保委员信息完整准确、沟通联系顺畅。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发挥住各区市政协委员履职作用。市政协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区市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时,应注意加强同住当地市政协委员的联系,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听取对市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

市政协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各项履职活动,应尽可能广泛地邀请委员参加;在区市开展委员履职活动,要注意吸收住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市政协委托各区市政协做好住当地市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努力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委员学习培训制度,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等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深入实际,摸实情、求良策,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工作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制定届内委员学习培训工作规划,及时组织新委员任职培训,分期分批对全体委员开展集中轮训。新任委员必须参加初任学习培训,保证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轮训。

第二十三条  委员协商产生后,市政协应及时向委员所在单位发函明确其委员身份,并告知委员权利义务,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并在时间和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协机关要坚持完善工作机制,以一流的标准、一流的作风、一流的服务,打造过硬的政协机关干部队伍,提高机关服务工作的保障水平,努力建设成为政协委员之家、各界人士之家、基层政协之家,为委员履职提供优良的服务保障。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视察、考察、调研、界别活动、学习培训等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给有关方面,作为届内委员、常务委员调整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私利。引导委员主动配合市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格参加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本人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工作机构请假,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有效。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委员或常务委员因故临时不能参加会议或讨论时,要提前写出书面请假报告,由本组召集人审签后,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由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登记,报秘书长审批备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并正式答复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并载入委员履职档案。

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履职活动的委员,要向政协承办部门请假,由政协承办部门负责汇总登记,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九条  严肃纪律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政协章程和政协有关决议、决定、规定,或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委员,有关方面应当及时对其约谈、函询或做相应处理。对问题严重或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依据情节,经有关程序,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警告、责令辞去委员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第三十条  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政协威海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94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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