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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威海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2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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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

(2019年7月30日市政协十三届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完善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出

(一)退出方式

(1)辞去委员;

(2)责令辞去委员;

(3)撤销委员资格。

(二)退出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委员

(1)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威海辖区外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其他应当辞去委员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去委员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降级处分等,且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2)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且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撤职或者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的;

(4)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问题较重或经约谈、函询提醒仍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无任何履职行为,经约谈提醒下一年度仍不改正的;

(6)届内因故请假3次或无故2次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

(7)届内无故缺席4次或请假5次未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学习培训等各类会议活动的;

(8)累计3年未提交一件提案或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的;

(9)符合辞去委员的情形未能及时辞去的;

(10)其他应当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委员资格

(1)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调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撤职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5)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相关规定的;

(6)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辞呈的;

(7)其他应当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三)退出程序

1.提出建议

(1)辞去委员: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由委员本人向推荐单位或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出申请,并写出辞呈,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研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委审定。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应当就有关情况适时与市政协党组、委员推荐单位沟通。

(2)责令辞去委员:因受党纪政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需要责令辞去委员,属于市委管理干部的,由提出处分的建议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沟通,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报市委审定;属于其他干部或人员的,由委员推荐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审定。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单位应当就有关情况适时与市政协党组沟通。

因履职方面问题或其他情形需要责令辞去委员的,由市政协党组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沟通,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报市委审定。

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责令委员写出辞呈。

(3)撤销委员资格: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受党纪政纪政务处分需要撤销委员资格,属于市委管理干部的,由提出处分的建议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沟通,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报市委审定。涉及司法处理的,由司法机关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审定。属于其他干部或人员的,由委员推荐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审定。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单位应当就有关情况适时与市政协党组沟通。

因履职方面问题或其他情形需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市政协党组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沟通,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报市委审定。

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

2.提交办理

有关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经市委审定同意后,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照职责分工,提请市政协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政协、山东省政协相关规定,要及时对违纪违法委员作出处理。对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委员,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予以追认;对由市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3.办理结果处置

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负责将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暂停履职

对委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调查,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根据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有关情况通报,需要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作出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

暂停履职的委员经查不存在影响其履行委员职责行为或情形的,根据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作出的正式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恢复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

三、协调机制

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协相关机构与市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做好市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相关工作。

(一)建立各区市政协向市政协报告住当地市政协委员信息制度。各区市政协要掌握住当地市政协委员工作变动、涉嫌违纪违法违规情况和受处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退出或暂停履职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协作出书面报告。

(二)建立各界别活动组向市政协报告委员信息制度。市政协各界别活动组应当掌握本组委员的工作变动以及其他应当退出或暂停履职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协作出书面报告。

(三)建立委员履职统计制度。加强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于下一年度全体会议召开之前书面反馈委员本人;要对委员履职统计情况综合分析,书面报市政协党组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委员届内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委员约谈制度。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委员,以及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无任何履职行为的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建立互通委员有关信息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协相关机构、市有关司法机关适时沟通委员是否存在应当退出或暂停履职的情况。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统一受理各区市政协、各界别活动组提供的委员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通报。掌握委员应当退出或暂停履职情况的部门,必须及时相互通报。

各级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市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按照职责分工,在作出处理前应当提前与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沟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可以边处理边沟通,或事后及时通报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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